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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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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予以证明。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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