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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
国家赔偿有三种情况:1。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国家豁免的主要领域之一。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很少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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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但在具体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由于对具体条款理解上分歧,特别是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赔偿案件的处理。
国家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害人依法要求赔偿,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制度。
真凶姓名叫王书金。详细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0年后的2005年1月,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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