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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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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造的大楼销售部需要缴纳房地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住宅而建设的临时设施销售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不属于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21条免除房地产税的列举范围,开发企业建设的营销临时设施应从建设结束后的下个月开始缴纳房地产税。按房地产馀额征税的,按价格征收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馀额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扣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税收馀额,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收效率。
对于临时性用房,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3号)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汽罐等,不属于房产。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屋烂尾引发的争议,涉及到的诉讼费用难以用一种统一的方式计算。这主要是因为人民法院在接收此类案件时所收取的受理费用是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来计算的。换句话说,标的金额越高,受理费用也就相应增加。举例来说,如果标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那么每个案件只需缴纳50元人民币的受理费用;然而,当标的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时,则需按照2.5%的比例来缴纳诉讼费用;依此类推,直至标的金额达到上限为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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