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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意见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以上并能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以参考下面的格式来写寻衅滋事案件辩护词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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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x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王小凯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王小凯在犯罪时系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庭审中查明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王小凯犯罪时未满足的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意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在今天的庭审上被告人王小凯已经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万分悔恨,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认真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并且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此,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三、被告人与被害人罗涛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罗涛的谅解。希望法庭能酌情处理。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小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意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庭前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我们真诚的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年月日
1、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可以参见本律师网站(我是刑辩律师网)上的文章《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思路》 2、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量刑步骤为: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有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有证据证明的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律师研究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全案证据上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 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担任被告人周勇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了解有关案情。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出生于1996年10月8日,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的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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