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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提出和撤回仲裁申请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方...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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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小额和标准明确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1、未生效的劳动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书面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可撤销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以下仲裁裁决可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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