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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3)》第10条强制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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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三条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文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只要强迫他人吸毒,原则上就构成本罪。无论受害者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可以给予行政治安处罚。?(二)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是一样的。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的不同。前者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后者采取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另外,从犯罪对象来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非法吸毒,后者在诱惑、教唆、欺骗下,不愿意吸毒。两者在法定刑中是不同的,要严格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如果行为人同时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同一人,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当选择重罪处罚,强迫他人吸毒。行为人对不同人采取上述措施,促使他人吸毒的,构成两种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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