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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赔偿义务人为实际使用该机动车的人。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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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赔偿义务人为实际使用该机动车的人。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借用的车辆,驾驶员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如果是车主同意出借的,由车主和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未经车主同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1.根据《侵权行为法》第49条的规定,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如: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证仍借车给他;明知其醉酒后仍借给等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上可见,这种情况下的车主和司机有条件的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车主自己特有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可以理解为一种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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