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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自己摔倒,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是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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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要看情况而定的。病人在医院摔伤,是否是医院的责任,要看是怎么摔伤的。如果是因医院的原因造成的,如地板有水,病人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2、因为医院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院已经在入院须知及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中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人员也已签字按手印,这是医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但医院不能仅仅告知,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病人摔倒,例如在走廊铺设地毯、设置扶手,在厕所放置防滑垫等;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消除不安全因素;患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更高要求。 3、大数多医院走廊不铺设地毯,不设置扶手,容易导致地面湿滑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患者如果没人陪同,特别是像帕金森病人,本身行动不便,加上地面湿滑或其他隐患,极易摔倒。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该先从原因出发,找清楚是医院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人摔倒,还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自己摔倒,如果是前者医院将会负责,如果是后者医院是没有责任的。
属于人身损害,医院有义务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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