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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律师会根据刑...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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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为大家解析一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侦查。首先,该犯罪在客观表现为,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那么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而非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哄抢罪既遂的,对其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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