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单独使用证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手机短信、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是可以的,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的证据相当普遍。对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尚未形成普遍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有代表性的判决。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闪存封闭的特点,短信内容不易受到攻击。一般手机功能无法修改短信内容。另外,手机短信是相关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有时间,有内容,有名字,通过短信内容找到手机号码,具有相关性;第二,两个号码的收发指定是相应的。就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而言,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片,办完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仍有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依据: (1) 保护手中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存储空间;(2) 固定后,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摘下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必须提供相当有效的推翻。大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被法院采纳。(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作笔录。办理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和品牌,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无法修改,必须公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类型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短信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院对短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后,可以认定短信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手机短信有明确的收信人、发信人,是比较完整的文字载体,可以作为证据线索存在。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其三,从内容上看,发信人明确表明了身份,又说得很清楚。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用公证的形式将短信固定下来,可以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某些手机具有重新编辑、修改手机短信并具有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功能。当然首先要确定短信是存放在手机中的,而不是SIM卡中的。如果手机短信的存放在SIM卡中,收件人可以在修改后无痕迹的手机中对收来的短信进行修改,而后再装入不具有此项功能的手机中,以此作为其对于短信不能修改的抗辩。这样是很难认定其短信内容的真伪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