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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通过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及其婚后的生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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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扶养协议的履行。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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