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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证据的答复如下:凡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
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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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与一般的申请书格式一样,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即可。
1.在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制作者、发布者和保存者。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各级机关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对社会公众而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体现(其他的还有消费知情权、医疗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等等)。所谓“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 2.《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了构成“政府信息”的三个要件:一是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三是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 3.《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总结各种学术专著和各地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4.但是具体到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动辄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导致产生不少争议和困惑。例如,政府内部的会议纪要、公文简复单、行政机关内部的授权委托书等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意见和分歧都很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依据: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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