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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构成的条件是:(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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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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