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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2.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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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件以下三级文物,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不满九件;(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足三件,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者无法追回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超过一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三级文物超过九件;(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无法追回的。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不符合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不足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一);(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导致珍贵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的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二)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超过100万元;(三)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的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非法走私假币;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本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独立罪,本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这里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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