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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二...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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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为人防工程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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