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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后,一方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1、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两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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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是,可以协商解决孩子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综合素质等情况,坚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判决孩子由谁抚养,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有特殊情况的,可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般来说,有下面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能力的;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老人要求并有能力照顾孩子的等。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有了基本的判断能力,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应该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孩子的抚养问题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参照下列情况: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一方取得抚养权的,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般是月总收入的20%-30%。没有取得抚养权一方是有探视权,双方可以协商探视时间。 建议孩子两岁前起诉会对你比较有利,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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