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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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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新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四个条件: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申请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程序是:首先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包括,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机构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未经批准就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除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工具和违法所得外,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将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3)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4)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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