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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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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两种:1、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起诉合结婚法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2、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居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视为非法同居。这是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关系,不以有无子女为条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若未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手续,应补办,否则按非法同居处理。非婚生子女落户 1,接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2,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在学校的,要学校证明,学籍卡复印 4,计生办处理意见,婚育证明 5,当事人申请报告,知情人证明(3个以上) 6,与女(或男方)方协议,或法律文书(证明你的抚养权) 7,民警询问笔录,调查报告 8,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可以生子,但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山西省为例,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九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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