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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1、保全案件必须是付款诉讼; 二、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当事人提出申请; 四、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有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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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和担保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了债权保全的法律关系。那么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债权保全方法呢?债务的保全方法 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其全部财产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为责任财产。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责任财产的手段称为保全。债务保全有两种形式:1。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撤销权,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可见,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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