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对股东或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如下: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
股东对公司可以提起的诉讼有: (1)当事人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 (2)股东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导读: 1、股权确权诉讼 (1)当事人要求确认基在公司中具有股东资格提起的诉讼; (2)股东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将基记载为公司股东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 1、股权确权诉讼 (1)当事人要求确认基在公司中具有股东资格提起的诉讼; (2)股东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将基记载为公司股东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并要求登记为显名股东的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 1、股权确权诉讼 (1)当事人要求确认基在公司中具有股东资格提起的诉讼; (2)股东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中将基记载为公司股东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并要求登记为显名股东的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10)股东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 (11)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2)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13)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4)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15)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16)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17)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18)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条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一)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还受到以下限制:(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三、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条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一)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还受到以下限制:(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三、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人已浏览
67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