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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童工一次性赔偿责任

2021-10-23
根据《童工禁止使用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使用者招聘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童工,属于非法雇佣范围。《童工禁止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者招聘人员时,必须检查招聘人员身份证的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录用。法律对录用人员的身份信息有很高的要求,如有疑问,必须向公安部门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使用者使用童工造成童工障碍,死亡的,该公司向童工或童工近亲属一次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琴实际上不到16岁,属于童工。琴提供了假身份证,但不能免除公司检查不严格的过失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使用者故意招聘童工的,构成非法雇佣。因此,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非法雇佣责任,即琴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上的一次性赔偿。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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