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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
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如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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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就买卖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就支付货款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可以排除同时支付情形的除外,买受人在收取货物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视为对还款日期的重新约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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