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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财产保全哪些条件和具体内容

2021-10-02
离婚案件中,一方有恶意转移、隐瞒、浪费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发生危机儿童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偿还等一系列问题时,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需要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离婚案件的法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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