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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也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
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共同侵权兼采行为共同与意思共同两种类型,分为三种形式: 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虽无共同故意、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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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一、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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