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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什么

2022-07-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的就是上述人员。 什么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呢?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这类人是有特定含义的。这里的我们暂且称为“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既不是为他人利益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说的“第三人”,也不是货物运送合同中所指的“第三人”,而是特指“交强险”保险单约定的当事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请求权的人,即受到作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一方侵害,因而依法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这一“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他(她)与被保险人即投了保的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利益上的合同关系或承诺关系,同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来源即肇事标的(亦即被保险机动车)事先也无任何必然联系,只是由于被保险人的非故意侵犯行为造成民事损害,而依法享有了索赔权。 交强险的第三人,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三人制度的设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为第三人设定了利益。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通过保险公司的代偿义务使其尽快得到救济。因此明确第三人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条例第三条、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第三人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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