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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二)公司也可以通过向投资者直接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 (三)公司的另一个重要的债务性资金来源是从供应商...
(1)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通过与公司签订债务合同,银行要求公司以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的形式保证,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目的向公司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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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二)公司也可以通过向投资者直接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 (三)公司的另一个重要的债务性资金来源是从供应商处赊购的原材料和客户预先支付的定金等款项。 (四)公司职工是公司的重要债权人。 (五)政府,名义上并不参加公司的任何事务,但当公司产生了纳税性收入时,政府就获得了强制性征税的权力。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二)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三)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四)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二)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三)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四)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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