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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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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初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一)没有单位盖章的;(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三)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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