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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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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主要规定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程序规范。综观《行政强制法》,很多条文采用禁止性规定。其对行政权力的态度是警惕、规范和限制,这也与现代社会的政治运作理念相吻合。杜绝行政权力从“必要的恶”异化为“必然的恶”,这其实对行政权力及其执掌者而言,并非全是剥夺,可能是另一种制度意义上的保护。以严苛的程序和细节来规范行政行为,意味着只要依法进行就能避免法律的负面评价,并进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虽再也没有了“无法无天”的肆意与畅快,但却自此从“有法有道”的被限制中获取解压与安全。 1、有利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 2、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4、有利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等。
行政强制法禁止性规定有以下内容: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物品。 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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