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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
根据《暂时条例》的规定,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需要办理居住证。申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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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具体如下: 1.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 2.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3.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4.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5.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一)申领地点港澳台居民应当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二)申领手续1、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按情形再提交以下证明:①以就业、就读情形申领,就业、就读地为实际居住地的,提交: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或者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就业、就读证明上需注明具体地址;②以居住情形申请的,提交:本人明文件、本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出借人出具的住宿说明或其它能够反映实际居住情况的证明之一。③以就业、就读情形申请,但实际居住地不在就业、就读地的,提交:第①和第②所列证明。2、港澳台居民换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和本人原居住证;如居住地变更的,还需同时交验本人新的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3、港澳台居民补领居住证的,应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如居住地变更的,还需同时交验本人新的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三)申领程序港澳台居民在居住证受理点核对身份信息,完成人像采集、指纹采集等程序后,确认《领登记表》所有项目准确无误后,申领人签字确认并领取《领取凭证》。(四)领证程序港澳台居民可以持《领取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政专递领取证件(需要通过邮政专递领证的,请在申领时办理相关手续)。(五)办证时限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需要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一、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有效件(簿、身份证)、带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二、办理居住证的手续: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2、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的,还需要同时填写《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表、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以上两表,名称可能略有差别);3、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相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三、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或者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记录、学籍档案或学生证、亲属资料等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3、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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