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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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