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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是: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
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是: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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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是: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
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是: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通知》,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利用因特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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