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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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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男,外省来延安本地务工人员,某县钻井队职工。2013年6月某日,在其工作期间与工友王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冲突,双方互有厮打。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面部打了一拳、扇了一耳光,随后二人被工友拉开。但随后王某身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人殴打后诱发心脏病突发死亡。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批准逮捕。后又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经过梁律师和同事的不懈努力,该案终获判三缓五的良好结果,被告人日前被解除羁押,回到了家乡。 (二)、接受委托 嫌疑人是外地人,案发后,为了办案方便,家属欲在延安本地找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在延安本地又不认识人。所以通过网上查询与梁律师取得联系。双方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嫌疑人家属感到梁律师为人诚恳,案情分析到位,当即决定委托。 (三)、艰辛辩护历程 1、侦查阶段:因为嫌疑人是外省人,家属委托后即返回家乡,事情全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管委托人远在他乡,我们的工作完全靠自觉开展。但一想到嫌疑人家属无助的眼神和深切的信任,梁律师便觉得责任重大,不敢有半分懈怠。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随即赴案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于当日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得知嫌疑人的确仅打了对方一拳和一耳光,并且该殴打行为本身也未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后果,加之嫌疑人对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一事并不知情等情况后。我们随即得出嫌疑人刘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判断。辩护人随后多次赶赴侦查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劝说事人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希望将该案终止于侦查阶段。尽管辩护人的意见也受到了侦查机关的重视,但辩护意见终未被采纳,该案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检察院后,辩护人又多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人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颇为认可辩护人的观点,但在内部讨论时该观点未获多数人支持。因为本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因而一审法院即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该县检察院即将案件移送到延安市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到了市检察院后,辩护人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研究后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遂决定退回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历经半年多的努力,辩护人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 3、审判阶段:案件到审判阶段后,为慎重起见,辩护人把该案作为一件疑难案件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探讨,经过多次探讨,考虑到我国司法现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辩护人形成了以下的基本辩护思路:法庭上由梁律师作为主辩护人,继续坚持按无罪辩护,另一名辩护人补充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即继续争取无罪辩护,万一不能成功的情况下,则争取从轻判决。并从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精心摘取了北京等地法院对类似案件所做的无罪判决案例提供给办案法官,经过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法官虽未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观点,但判三缓五的最终结果也让梁律师很感欣慰,近乎一年的辛劳终于有了回报,一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被告人终获自由!被告人及家属对此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态度和办案能力赞赏有加,不断打来电话表示感谢。本案落下帷幕。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确实不知王某患有心脏病,对王某也只是打了左面一拳和一耳光。王某系被人殴打致心脏病发死亡,相关证据查证属实。最后审理法院判决认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告有自首和积极赔偿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五年。 虽然被告人刘某被判有罪,但是在辩护人的努力下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缓刑是指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规定,判处的刑罚便不再执行)结合本案,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便可被释放,回归社会。在5年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期满后,3年有期徒刑便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1、内容不同: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2、结果不同:故意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 3、原则不同: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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