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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价格来源网络,
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2、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3、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根据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了,房主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时间按照完税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计算。 ①已住满 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房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未住满 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如果房主想要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那么房屋的单价不能高于购买时的单价,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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