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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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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进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做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1、拘留所是治安(行政)拘留所,他拘留的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的人、法院执行回转的,不履行已判决文书的人、其他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这里拘留的人都是一种处罚,拘留是最终结果。 2、看守所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他们是违反了《刑法》,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过程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临时措施,当法院判决后就要转交监狱执行徒刑(残刑在一年以下留在看守所执行)。
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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