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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清算法规主要是指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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