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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我国申请行政复议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行政诉讼法》交外国人不得在我国提起行政复议做出以下解释: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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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必须有两人以上。 1、依据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这条规定有以下四方面含义。 2、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对行政复议机构人数上的要求,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虽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但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完成的。当然,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人员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 3、当前,大量行政争议发生在基层,但是基层行政复议机构力量比较薄弱,因此必须重视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整、充实,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2.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3.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4.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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