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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责任部分

2021-03-25
(一)定性问题。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资XX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资XX为本案主犯,符合客观事实,亦有法律依据。(二)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资XX辩护意见的异议问题1、辩护人认为资XX属于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不属于从犯,不应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本案先是资必某一人与资某扯打,被告人资XX没有资必某帮忙请求的情况下,第一个积极主动帮助资必某对资某进行殴打,属积极参加,并且对受害人资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与受害人资某脾破裂、脾切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本案主犯。2、辩护人认为资XX对资某某的伤势不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代理人认为,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各共同犯罪人因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不可分割的作用,均需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3、辩护人认为资XX主观恶性不大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在案发前一天已将资朝斌打成轻伤,第二天又肆无忌惮殴打资某;案发后,不是积极抢救受害人,而是逃避法律追究;待资朝爱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被法院判决缓刑后,也没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显然,资XX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以严惩。(三)量刑意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资XX没有丝毫歉疚与悔改的诚意,主观恶性大,如不能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其理由是: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另外,被告人没有其它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对被告人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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