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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法院的方式是,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现役军人离婚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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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如下: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军事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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