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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公司的股东应怎样消除权利?

2022-08-03
1、即便合资合同及章程约定,“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该约定并不免除董事会通知人通知全体董事参加董事会的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关于股东除名权的适用,可以限制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但不应排除被除名股东接受会议通知、参加会议和对其未出资理由进行申辩的权利。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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