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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化妆品等液体行李要控制在100ml的范围内(是容器的总容量在100ml以内)。 80g在100ml以内,但是要在一个容积1...
1、枪支等武器: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 2、管制器具: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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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禁止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1。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部件)可以发射弹药(包括弹丸等物品)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装置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一)军用枪、公务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海外枪支和各种非法制造的枪支;(四)上述物品的仿真。第二,爆炸或燃烧物质和装置会对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危及飞机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3)烟花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4)上述物品的仿真。管制器具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有:(1)管制器具,如匕首(带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带三刃的机械加工刀具)、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由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种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和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种单刃、双刃、多刃刀具;(2)军警器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四、危险品可造成人身伤害或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危害的危险品,主要包括:(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和打火机液化气体;(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笨、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开或是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笨、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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