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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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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指导监督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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