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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构成该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救援、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责任;2。故意犯罪;3。对象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
1、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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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综合上面所说的,不解救被绑架妇女此罪的主体是属于比较特殊的,必须是负有其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可以解救而不实施此行为的,那么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但一般在立案时就要看是否与法律所规定的条款相符合,这样才能依法的进行侦查,判决。
被绑架妇女罪由以下要素构成: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解救,造成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为故意。
被绑架妇女罪的四个要素是: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解救,造成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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