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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帮您了解到,对于法庭不批准司法鉴定人出庭: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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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即应当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某一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引起此项质证活动的产生,不需要法庭事先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并且只有在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才可以不出庭,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基于当事人的异议,而非申请,那么主张由申请人预付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就缺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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