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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辩护要点有哪些?

2022-08-07
辩护要点:行为人侵害的对象能否成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数据是指计算机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有意义的组合。计算机应用程序是用户使用数据库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进行操作或运算的程序。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该解释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张解释为所有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移动终端设备、平板电脑等任何具备处理数字功能的内置操作系统设备。司法解释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扩大解释,可能导致实践中从犯罪对象入手进行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减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对象可以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区别开来,即我们可以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入手进行此罪彼罪的辩护。有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事辩护的要点我只能办到这儿,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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