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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流通性,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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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的转让规定是: 1、根据《票据法》,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不能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要求如下: 1.转让人须保证背书连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印鉴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人签章的空间。 2.转让人须保证汇票的印鉴清晰:背书人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 3.须记名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进行背书,最好还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4.粘单:银行承兑汇票背面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必须是两栏式。 5.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边,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6.须保证抬背一致性: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前一手被背书人名称应和后一手背书人签章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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