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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买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政策

2021-11-15
对于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和从军队调出的正式员工,如果当地没有其他住房,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军队住房。如果是现住在售房区,经批准后可以购买现住房,而其售房方式则按照总后勤部的通知和军区联勤部的通知执行。如果现有住房不在售房区,经批准规定购买军队或当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有住房。(二)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3)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问题。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一部分,享受国家和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者在军队内部合理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给予一定支持。按照政策法规,应当减免的费税应当减免。对于军队分散的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和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买地方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支持和优先考虑。

相关法规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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