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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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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行为,数额较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处罚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罪。主观上,犯罪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并利用该职位的便利,但仍故意这样做。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一般违法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用于非法活动,必须超过三个月才为犯罪,马上委托律师代理辩护,
1.挪用资金罪的刑罚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2.《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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