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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章是需要备案的,依据法律规定,公司选出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办理更变登记手续。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社长执行社长或社长负责,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必须进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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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子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第二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公司财产与个人(股东)财产混同时,债权人往往无法或者难以举证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在实践中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同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财产的处分均由股东一个人决定,而且往往缺乏有效的公司自行监管,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甚至于利用一人公司制度来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作出上述特别规范,更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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