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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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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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