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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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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一)合作企业合作伙伴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决定应缴纳所得税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无法协商的,根据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伙伴实际支付出资比例确定应支付所得税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伙伴数量平均计算各合作伙伴的应纳税收入。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一部分合作伙伴。
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缴纳。协议无约定的,按合伙人协商的分配比例缴纳;协商不成的,按实缴比例纳税;出资比例不确定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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